子女不聽話父母有權利斷絕關系嗎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26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和父母之間的關系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解除的,父母必須承擔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子女行為不良、品行不端,父母應該好好教育,幫助他們改正。把子女趕出家門、將他們推向社會,沒有人對他們進行管教,這是一種不負責任、迫使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行為。父母放棄其監護職責,不履行法定義務,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斷絕父子(女)、母子(女)關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最近的直系血親,是自然血親,其親屬關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的,因死亡而消滅。
所謂消滅,是指法律上終止了權利、義務關系。由于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因血親聯系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終止外,不能人為的解除。即使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都不能消除與子女的關系,那么,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也就自然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而消滅。
但是,現實中的確存在著所謂斷絕父子關系的情況,對此,只能說明父子關系惡化到了極端嚴重的地步,但這種行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法律規定有一種除外情況,即子女在未成年階段依法被他人收養。我國《民法典》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目前我國《民法》和《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繼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不能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是由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決定的。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是法定的義務;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即使親生父母和子女“斷絕父子關系”,如果該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是民法典中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同樣,成年子女以與親生父母“斷絕關系”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也是沒有根據的,贍養父母作為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所謂的“斷絕關系"而被免除。